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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广告审查是件双赢的好事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12个部门日前联合发布了《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规定》明确指出,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履行法定的广告审查义务。笔者认为,这对于消费者以及媒体来说都是一件好事。    企业、媒体、消费者是不可分割的产品流通链,厂商提供商品并制作广告,借媒体发布渠道深入千家万户,消费者根据媒体的介绍来了解、购买商品。三者相互依存,共同构成环环相扣、缺一不可的局面。    笔者认为,如今社会上出现的坑害消费者的事件,很多是由于虚假违法广告引起的。如果媒体不加审查地随意播发满是溢美不实之词的广告,百姓又听之信之,并据此进行消费,就会落入消费陷阱。对于此类事件,有的媒体却声称,只负责广告的播发,不对广告中涉及的产品真假优劣负责。怪哉其言!媒体在收取商家广告费时,理应抱着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首先要对所宣传的商品进行审核。如果只知收取广告费,不肯履行广告审查义务,岂不是误导了消费者?“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收人钱财就得收得名正言顺,如果只知赚钱而不辨黑白,这钱就赚得违背良心甚至违法了。    由此看来,在企业、媒体、消费者之间,如何做到诚信至上,是避免伪劣商品扰乱市场秩序的关键。笔者以为,12个部门关于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履行法定的广告审查义务的规定,就是构建三者之间诚信机制的一个举措。    媒体是社会信息的重要发布平台。人们通过媒体来了解社会,也通过媒体来掌握商品信息。因此,保证所发布的商品广告信息正确无误是媒体义不容辞的责任。那种以为只负责播发不负责内容真伪的错误观念是要付出沉重的诚信代价的。如果媒体所做的广告不可信、不足信,那么无疑是将自己推到了悬崖边上。一旦受众对其失去信任,媒体所做的广告也就没有价值了。由此,最终受到伤害的不仅是消费者,媒体自己的切身利益也同样会受到伤害。    因此,《规定》指出的履行法定的广告审查义务并非是对媒体的苛求,而是对媒体的爱护,是保证媒体取信于民的一项措施。12个部门联合发布的《规定》不仅是消费者的福音,更是媒体的福音,不仅使百姓免受虚假广告之苦,更让媒体借此维护自己的声誉。这实在是一件双赢的好事。    □曾志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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