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出台贷款广告审查指导意见—未经批准任何单位禁发贷款广告
作者: 来源:中国工商报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29日 点击数:
近日,江苏省南京市工商局出台《关于贷款广告发布审查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按照《意见》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宣传或者变相宣传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内容。 “由于企业或个人有时会遇到融资困难,一些不规范的单位甚至是放高利贷者趁机发布小广告,以无担保抵押等为诱饵坑害企业或个人,危害极大。”南京市工商局相关人士介绍说。《意见》特别指出,贷款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准确、明白,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除经批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外,任何单位不得宣传或者变相宣传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内容。 同时,贷款广告内容不得超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广告主经营的业务范围和广告主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发布涉及投资咨询业务、金融咨询、贷款咨询、代客理财、代办金融业务活动的广告,广告发布者应当确认广告主的主体资格,查验广告主营业执照是否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 《意见》还要求广告发布者应当增强广告审查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审查货款广告。相关单位如发布涉及贷款的广告,金融机构还需提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批准文件;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需提交外汇管理机关核发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融资性担保公司需提交江苏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核准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等。□江晓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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