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名单”不应是特权
据媒体报道,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政治部人事处副处长陈伟才用大部分空闲时间做了一件事:收集人大代表们手机中的垃圾短信。陈伟才说:“仅一周的时间,我已经收集了17条诈骗垃圾短信。” 垃圾短信令人深恶痛绝,消费者要求电信运营商遏制垃圾短信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电信运营商解释说,不可能在短信没发出之前就作出屏蔽处理,而且目前的监控技术也根本做不到这一点。然而,陈伟才列举了一个案例——2011年,广州市民杨先生不堪垃圾信息袭扰,将运营商告上法庭。结果,运营商在接到法院传票后,迅速将原告列入一份“红名单”。 所谓“红名单”,就是运营商利用技术手段,对一些人的手机号码进行屏蔽,以免收到垃圾短信。原来,运营商对垃圾短信还是有办法的。因此,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李曙光一针见血地指出:“垃圾短信一直难以解决,归根结底,并不是技术层面的问题,而是利益的问题。” 垃圾短信侵犯了电信消费者的隐私权、自主选择权,很多诈骗性质的垃圾短信还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给消费者设置了一个个陷阱。笔者以为,如果电信运营商有能力拦截垃圾短信,但因为利益没有拦截,那么,运营商所提供的服务就存在着严重的问题,也就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每名消费者都有获得高质量电信服务的权利,都有公平享受电信服务的权利。运营商只向极少数人提供“红名单”屏蔽保护,而将大多数消费者置于一种无保护的状态,显然构成了对大多数消费者的歧视。 “红名单”保护不应该是什么特权或特殊待遇,而是消费者应该享受的最基本权利。从这一角度说,每名消费者都应该进入电信服务的“红名单”。这是运营商的法定义务,运营商必须履行。如果运营商不能履行到位,不能向消费者提供高质量的电信服务,有关监管部门就应依法处罚。 □ 李英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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