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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促进广告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摘登)

(一)加快培育发展各类广告市场主体    1.放宽投资主体资格限制。允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有投资能力的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投资设立公司制广告企业。经法定代理人书面同意,允许未成年人作为股东或发起人投资设立公司制广告企业;允许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继承、接受赠予成为广告公司股东。    2.放宽广告企业注册资本(金)条件限制。分期出资设立的广告公司,全体股东首期出资合计达到20%即可,国有企业整体改制为公司,可以其评估净资产作为注册资本。允许投资人以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其他广告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支持投资人依法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设立公司,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公司注册资本的70%。对出资期限到期且无违法记录的企业,因资金紧张难以按时缴付出资的,按有关规定申请允许延长出资期限1年。组建广告企业集团,控股子公司由5个放宽至3个,母公司注册资本放宽至2000万元,母子公司合计注册资本放宽至3000万元。    3.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限制。新设注册资本(金)在200万元以上的广告企业,只要不重名,可直接向省工商局申请冠用“湖南省”、“湖南”字样名称登记。企业、事业单位改制为广告公司,符合名称规范的,允许在原名称后直接后缀“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4.依法允许租用或自用家庭住宅为广告企业住所;房屋开发者或实际所有者出具的能够证明房屋归属合法安全使用的文件、材料,可视为办公场所证明。    5.支持全民自主创业四类人员减免工商费用。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从事广告经营,投资设立独资广告企业,或在合伙广告企业中占合伙人数1/2以上,或投资设立广告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额占注册资本1/2以上,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时,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费用,首次年检免收年检费。    (二)支持广告企业做大做强    支持电视、广播、报纸、期刊等具有广告经营优势的传统媒体整合广告资源,创新经营模式,拓展服务领域,促进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的融合,建设一批竞争力强、诚信度好的综合性传媒集团;支持本土广告企业、媒体为机械、有色、石化、食品等企业提供个性化、专业化服务,实现深度合作,互利共赢;引导本土中小广告企业走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之路,打造拥有自主品牌和技术先进、主业突出、特色明显、竞争力强的广告龙头企业。    (三)大力发展广告创意园区和产业集群    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要将广告创意园区和广告产业集群建设纳入环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试验区建设规划,其他市、州也要规划并加快广告创意园区建设,促进全省广告创意基地的形成。依托省内高等院校师资技术力量,鼓励兴办广告创意设计服务业或建立广告创意设计、制作园区,发展具有特色的广告创意产业集群。    (四)鼓励发展新媒体广告    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加强对新媒体广告的引导、规范,鼓励、支持网络广告、手机广告、楼宇广告以及公交移动电视、航空媒体、LED显示屏等新媒体广告的发展。    (五)支持自主创新,打造广告创意品牌    支持鼓励广告企业加强科技研发,积极推广科技成果,提高运用广告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水平,支持广告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数字化音视频、动漫和网络等实用新技术在广告策划、创意、制作和发布等方面的应用推广。加大指导广告企业商标注册工作力度,支持广告企业申请认定省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对广告企业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可依法依规适当放宽条件,对广告企业商标被认定为著名商标、驰名商标以及为本省企业开拓国际国内市场作出突出贡献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支持广告业加强宣传,对优秀广告企业开展的企业形象、优秀作品、成功案例的宣传报道、展示展览等活动,有关部门和相关媒体要优先安排。加强对广告企业商标专用权、广告原创作品的版权和创新技术的专利保护。    (六)积极开发和利用户外广告资源    各级政府要制定科学合理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充分利用和合理开发户外广告资源,对已批准设立合法有效的户外广告设施,因城市拆迁等因素予以拆除的,要依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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